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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015-04-28 14:4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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