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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2015-04-29 11: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规定了争议评审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可以申请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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