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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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