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投标的要求和联合体投标
一、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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