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中发生不可抗力损失由谁来承担
【提问】在施工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将围堰和部分建筑物冲毁,造成工期的延误,和经济损失,损失由谁来承担?
【回答】您好:
由于超标准洪水属于有经验的开发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追问】答案说,由于异常自然条件引起的停工,属于不予费用的补偿的停工,依据在哪?
上述的解答不严谨,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教材并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老师将相关的内容提供给您参考。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费用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一句话就是:费用各自分担,工期顺延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