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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复习要点:不可抗力造成的索赔

2013-08-13 11: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老师好,请问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工程的损坏及修复是否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因为它不属于工程本身的损害,跟临时设施一样的性质吗?

  【回答】学员yhj1978110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依据上述第(3)款的规定,周转料得费用应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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