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试复习知识点: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有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2、施工单位严把两道关——谨慎选择供应商——进场二次试验。
3、生产厂家没有资质或相应资质——其产品视为——不合格。
4、见证取样和送检
(1)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法定资格检测单位检测。
(2)送检数量——≥标准规定的30%。
(3)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的8类材料。
(4)取样人员在试样(包装上)——标识、封志——见证人+取样人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检测人员——不得受聘于2家检测机构。
(3)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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