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4)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7)工程资料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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