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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经济要点:利润分配

2015-08-17 15:27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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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利润的规定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纳税人,如果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即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应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可供分配的利润及其分配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的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但以前年度累积的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⑵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10%.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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