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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016-06-07 16: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具体,可制定地方标准;

  2.对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3.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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