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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法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6-06-07 16: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具备资质,勘察、设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5.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包括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施工难点、疑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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