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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资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

2014-04-14 15: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限制的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7)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涉及上述装修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8)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9)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0)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3)环境保护要求

  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4)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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