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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