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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014-04-23 14:5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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