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中,经权利人追认这种情形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此就不予解释了。
另一种情形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指的是处分人在处分财产时并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对没有处分权的财产处分后取得了处分权,则原来签订的无处分权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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