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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法规知识重要知识点——垫资概述

2014-04-24 14: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

  根据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不许招标。同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该示范文本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该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但是,很多时候,这种用意未能落实,不仅承包商得不到工程预付款,其应该获得的工程进度款也不容易全部收回。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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