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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法规知识重要知识点——阴阳合同的本质

2014-04-24 14:2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开标前,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中标人的中标价可能会高于招标人的心理期望值。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总是希望能将承包商的中标价格压至最低。于是就出现了阴阳合同问题。

  所谓的阴阳合同问题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哪个合同结算上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可见,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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