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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解析:质权

2013-11-25 14: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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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

  2.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4.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2)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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