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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2014-07-01 17: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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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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