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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4-07-02 14: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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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1)求偿权;(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3)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1)运送货物的义务;(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4)货物毁损灭失的义务;(5)因不可抗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全;(2)任意变更解除权。

  4、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妥善包装的义务;(3)告知的义务。

  5、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为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费用。

  6、收货人的义务:(1)提货验收的义务;(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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