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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2014-07-05 10:2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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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对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菜场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件:

  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补报的要求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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