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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仲裁员是如何产生的

2014-07-04 10: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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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仲裁员是如何产生的?
  【解答】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根据《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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