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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51)

2010-12-24 09:43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的程序

  1.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3.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4.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 O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制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资质证书管理

  1.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延续换证。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2.增项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3.变更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4.公告和证书制作。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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