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资料(41)
(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侵犯从业人员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
1.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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