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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辅导资料(38)

2010-12-24 09:33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

  1.立案及调查。

  2.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调查的,应当回避。

  3.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

  4.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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