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辅导资料(42)
(十一)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人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作出了下列规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56:42
55:00
3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