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辅导资料(42)

2010-12-24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十一)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人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作出了下列规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