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辅导资料(46)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性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依法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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