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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出让年限

2011-02-15 13: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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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出让年限

  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具体的出让年限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短于但不能长于以上最高年限

  2.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2.5.1 期限届满的处理

  2.5.2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2.5.3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2.5.4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2.5.1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

  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批准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

  届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规定办理

  【2007年】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非住宅建没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B.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C.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D.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2年申请续期

  【答案】B

  【解析】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5.2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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