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第三章(4)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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