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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冲刺总结(6)

2011-08-24 15:00  来源:  字体:  打印

4、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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