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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第二章(6)

2011-08-25 16:4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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