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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8)

2012-01-18 08: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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