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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2)

2012-01-18 08: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三、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三、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3种: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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