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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

2012-01-19 09: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 电梯施工

  《条例》第19条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δ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

  电梯安装过程中涉及一些登高贺起重等危险作业,必须加强管理。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2) 特种设备资料移交

  《条例》第20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 监督检验

  《条例》第21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挂车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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