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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2012-03-13 16: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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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一)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跨行业、跨区域执业的,就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只在本行业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行业统一考试;只在本区域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区域统一考试。

  (二)均需要注册

  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没有注册的,即使通过了统一考试,也不能执业。每个不同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三)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每个执业资格证书都限定了一定的执业范围,其范围也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界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执业。

  (四)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由于知识在不断更新,每一位注册执业人员都必须要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都必须要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频率和形式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具体的相同点在此就不予以归纳了。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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