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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诉讼时效

2012-04-23 15: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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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一)起诉

  ◇向法院

  ◇向仲裁机构

  (二)债权人提出要求

  ◇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表示同意履行或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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