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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2012-05-07 10:59  来源:  字体:  打印

  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相关链接: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表(不断更新中……)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局部修改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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