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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法律》辅导: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2-07-16 14: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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