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整理: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2)
(四)裁决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即以前述的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后的结果为裁决依据。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五)中止裁决和终结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六)裁决书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