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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整理:城市房地产重要条款

2012-09-06 14:3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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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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