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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

2012-08-17 15: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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