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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2012-08-24 11: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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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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