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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2012-08-24 14: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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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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