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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2012-09-27 15:53  来源:  字体:  打印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生产经营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给予刑事法律制裁,其中包括对犯罪的人身制裁和财产制裁。这种制裁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比照刑法第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重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至127条和第129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各类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各类人员,规定了刑事处罚办法和量刑标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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