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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012-09-27 15:58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

  当事人条件:

  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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