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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2012-09-27 16:03  来源:  字体:  打印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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