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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机构

2012-09-27 16:05  来源:  字体:  打印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的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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