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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报废注销

2012-10-23 11: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报废注销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事故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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