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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2012-10-24 16: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O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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