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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条例》适用范围

2012-10-30 16:22  来源:  字体:  打印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民爆产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

  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1984年开始施行长达22年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多选)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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